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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照与冷秋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年03月10日 点击: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902民初383号


原告:高永照,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冷秋阶,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住胶州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南路198号。

负责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告高永照与被告冷秋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鉴定,扣除审限二个月。原告高永照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秋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永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23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原告高永照驾驶冀T×××××(冀T×××××)号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018KM处附近时,遇被告冷秋阶驾驶的鲁B×××××(鲁B×××××)车的撞击,导致使原告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高永照诉至法院。

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在核实被保险车辆证件合法的情况下予以赔付;2.原告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3.请依法核实车辆是否超载。

被告冷秋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

本案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对原告高永照提交的证据二、三、四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对原告高永照提交的证据一、五、六、七、八有异议。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高永照所提交的证据一证明了冀T×××××(冀T×××××)号车的所属及权益,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五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相应的鉴定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六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运费损失,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七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的施救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八评估费票据,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1日,冷秋阶驾驶鲁B×××××(鲁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06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1018KM处附近时,撞上前方因恶劣天气交通管制而停驶的由高永照驾驶的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及两车车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认定,冷秋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永照无责任。2016年4月23日经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损为112660元。2016年10月25日经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合理营运损失为32375元。之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另查明,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高永照。鲁B×××××(鲁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属被告冷秋阶所有,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二份(其中主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均购买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高永照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鲁B×××××(鲁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先由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在此事故中,被告冷秋阶负全部责任,故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损失由被告冷秋阶进行赔偿。经核实,原告高永照的损失如下:车损112660元、施救费(吊车转货费)6500元、评估费3300元、营运损失32375元,以上合计154835元。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财产损失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永照2000元。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152835元(154835元-2000元)由被告冷秋阶进行赔偿。因鲁B×××××(鲁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大地财保胶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永照117160元[扣除评估费、停运损失即(152835元-3300元-32375元)],被告冷秋阶赔偿原告高永照损失35675元(3300元+32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永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永照损失117160元。

三、被告冷秋阶赔偿原告高永照损失35675元。

四、驳回原告高永照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计1773元,由被告冷秋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劲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饶 果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证据目录:

原告高永照证据目录:

证据一:高永照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证明原告高永照对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享有合法权益。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证据三:冷秋阶的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被告冷秋阶的车辆状况。

证据四:保单。证明鲁B×××××(鲁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投保情况。

证据五: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损报告及营运损失报告。证明冀T×××××(冀T×××××)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损及营运损失。

证据六:中介协议书。证明原告高永照支付运费5500元。

证据七:施救费票据。证明原告高永照支付施救费6500元。

证据八:评估费票据。证明原告高永照支付评估费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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