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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珍与唐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7民初2250号


原告:沈文珍,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成,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松林,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2012419611003591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

负责人:毕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良、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文珍与被告唐松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文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成,被告唐松林,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文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成,被告唐松林,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文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松林立即向原告沈文珍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共计119002.7元(其中医疗费208.04元,后期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3天=345元,营养费15元/天×23天=345元,残疾赔偿金29386元/年×20年×12%=70526.4元,误工费112.84元/天×134天=15120.56元,护理费89.53元/天×90天=8057.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600元,鉴定费1800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沈文珍生于1967年11月22日,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017年1月25日8时30分,被告唐松林驾驶鄂A×××××小型汽车未确保安全通行,与原告沈文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沈文珍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松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沈文珍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沈文珍被送往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住院治疗23天,共花去住院、门诊医疗费37208.04元。2017年3月24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沈文珍的损伤作出鉴定,认定原告沈文珍的损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2%,后续医疗费18000元,伤后休息180日,伤后护理90日,并收取鉴定费1800元。另被告唐松林驾驶的鄂A×××××小型轿车属于其本人所有,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保额122000元的交强险和保额30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37000元,其余损失未予赔偿。原告沈文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唐松林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鄂A×××××小型轿车属于本人所有,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唐松林垫付了26725.04元,要求与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鄂A×××××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30万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要求予以扣减;3、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4、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5、我公司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沈文珍围绕被告有异议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朝家山居委会出具的工作及误工情况证明、鉴定意见书。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对居委会出具的工作证明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沈文珍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情况。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沈文珍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委托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8月24日,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荆楚法鉴字[2017]第5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沈文珍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8000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并收取鉴定费35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沈文珍诉称一致。本院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沈文珍的全部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7208.04元,经原、被告当庭核实确认,其中原告沈文珍垫付483元,被告唐松林垫付26725.04元,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垫付10000元。2、后期医疗费1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3天=345元。4、营养费:原告未提供医嘱,本院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按最终鉴定意见一个十级伤残,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6、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租赁、商务服务业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误工时间按最终鉴定意见90天计算,本院按照2017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误工费29386元/年÷365天×90天=7245.86元。7、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89.53元/天×90天=8057.7元,护理时间按最终鉴定意见90天计算,本院认定护理费32677元/年÷365天×90天=8057.34元。8、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和路程酌情认定800元。10、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2500元。11、鉴定费1800元+3500元=5300元。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沈文珍的民事经济损失共计138228.24元,包括医疗部分55553.04元(含医疗费37208.04元,后期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伤残部分77375.2元(含残疾赔偿金58772元,误工费7245.86元,护理费8057.34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5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沈文珍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并且规定了各自限额内项目。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沈文珍医疗费赔偿项下费用为55553.04元,超出医疗费用10000元赔偿限额,故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文珍10000元(已付)。原告沈文珍伤残赔偿项下费用为77375.2元,未超出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文珍77375.2元。综上,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沈文珍损失人民币10000元+77375.2元=87375.2元。原告沈文珍超出交强险的损失55553.04元-10000元=45553.04元,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松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被告唐松林驾驶的鄂A×××××小型汽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有保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沈文珍45553.04元。因被告唐松林已垫付26725.04元,原告沈文珍在收到保险赔款后应予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文珍支付交强险保险金87375.2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45553.04元(已付10000元)。

二、原告沈文珍在收到上述保险赔款之日返还被告唐松林垫付款26725.04元。

三、驳回原告沈文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沈文珍负担140元,被告唐松林负担1200元。鉴定费5300元,由被告唐松林负担18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菁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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