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您当前位置: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官网_武汉_律师事务所_离婚_房产_律师 >> 典型案例 >> 浏览文章

武汉*有限公司、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C3栋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滢,女,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挺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滢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挺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的基本事实是挺晟公司的停车场在正常运营,黄滢推自行车没有走正常车道,此时正好有车从停车场驶入,黄滢赶忙想从抬起的横杆下穿过,结果被放下的自动横杆砸中,停车场也是封闭的,从停车场到不了任何地方。一审法院在事实上只是简单地认为黄滢被横杆砸中,就理应由挺晟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虽然停车场所在的位置路况较为复杂,但停车场是供机动车出入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是按照习惯从停车场外通过,不应从横杆处通过。停车场的横杆也是自动起降,不是人为控制的。横杆砸中黄滢完全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与挺晟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要求挺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

黄滢二审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挺晟公司赔偿黄滢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6日晚7时许,黄滢在通过挺晟公司管理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磨路屈臣氏门前的停车场时,被停车场自动装置控制的门闸横杆击中头部而受伤。黄滢伤后当晚前往湖北省中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436.10元。后黄滢又于2017年3月28日至4月11日前往湖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共计14560.06元,其中医保报销7759.46元,黄滢个人实际支付6800.60元。

一审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周围因道路施工,路况较为复杂,本案所涉停车场并非封闭式停车场,与人行道之间没有隔栏,且位于主要交通路口,人流量较大。

一审诉讼过程中,经释明,黄滢坚持不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因道路施工,路况较为复杂,停车场与人行道之间没有隔栏,且位于主要交通路口,人流量大,挺晟公司应当对其停车场加强安全管理。因挺晟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停车场门口自动装置控制的门闸横杆将黄滢打伤,挺晟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黄滢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黄滢从挺晟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穿行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横杆打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挺晟公司的侵权责任。依照上述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减轻挺晟公司10%的侵权责任,挺晟公司应对黄滢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根据黄滢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黄滢共计支出医疗费7236.70元(436.10元+6800.60元=7236.70元),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由挺晟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6513.03元,对黄滢要求挺晟公司赔偿医疗费6513.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因黄滢不申请司法鉴定,亦未举证证明其构成伤残,对其要求挺晟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滢未主张其他赔偿项目,是黄滢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挺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滢支付赔偿款6513.03元;二、驳回黄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挺晟公司负担(此款黄滢已预交,挺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5元支付给黄滢)。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挺晟公司是否应当对黄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本案中,黄滢系被停车场自动装置控制的门闸横杆击中头部而受伤,即使门闸横杆系自动起降,但挺晟公司作为门闸横杆的管理人,亦应确保门闸横杆的可控性、安全性,不对他人造成危害,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次,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路况,事发地点周边在进行道路施工,路况复杂,人流密集,基于该复杂特殊路况,挺晟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人,对往来车辆和行人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提示、防范和管控义务,挺晟公司疏于安全管理,导致门闸横杆将黄滢打伤,挺晟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黄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黄滢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进而减轻挺晟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酌定挺晟公司承担9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挺晟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挺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武汉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玲

审判员  李行

审判员  叶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成




栏目导航
新闻动态
整治公告 |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
言达律所行政内勤余颖红女士喜
言达荣誉| 言达律所荣获武昌区
2023年言达律所获多项荣誉奖项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内部行为规
庆“七一” | 律所组织健康体检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依规登记为
中共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支部委
喜报!言达律所副主任律师许峰荣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常用收费标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4003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