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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言达律师|两车未接触碰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点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6日13时25分许,原告陈某驾驶鄂A牌照小型轿车(该车为陈某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口至向阳路口行驶时因变道未注意后方车辆,导致在其后方行驶的柯某驾驶的鄂A牌照公交车为避免与其相撞而急刹车,造成其车内乘客张某摔倒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3824.24元。陈某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承保车辆与公交车未发生碰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陈某遂起诉到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要求对张某的损失进行重新核算,但未提出申请。

【法院判决】

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事故发生属实,赔偿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0000元整。

【律师说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并未限定为要发生接触、碰撞。其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造成受害人张某受伤是因为两车驾驶员均未按照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造成的。陈某驾车变道未注意后方车辆状态,导致柯某驾驶的公交车紧急制动;柯某驾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作不当。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张某受伤,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据此认定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

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虽认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重新核定,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视为放弃了其诉讼权利。

 

【律师提示】

1、安全文明驾驶,保持车距,不超速、超载,不开斗气车。

2、驾车上路,证照齐全,不毒驾、酒驾。

3、尽量买全保险。

4、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报保险,尽量所有赔偿走保险、诉讼流程。

5、找律师帮助。


(作者: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喻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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