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肖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4日,被告肖某以做工程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代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期壹年,每月利息贰仟元整。借款人肖某”。后被告肖某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4日之前的利息2000元,之后再未偿还任何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肖某一直以无力偿还为由拖欠,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原告代某某遂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作者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得知,被告肖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妻子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且有正式工作,有固定收入。因肖某借款发生在其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将肖某与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其妻子李某某未提出抗辩理由,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
【本案问题】
1、被告肖某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如果只起诉其本人,将会导致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
2、将肖某与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李某某可能会提出有证据的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不将李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在执行阶段再申请追加法院可能会不予准许。
【律师措施】
1、首先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共同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经调查,肖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但其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有固定职业,有固定收入。
2、基于以上调查得到的情况,果断将肖某与李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最终经审理查明肖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也没有提出抗辩,遂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执行阶段,申请法院对李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将两被告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两被告形成震慑,迫使其履行判决。
4、在被告提出如果原告放弃利息要求愿意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情况下,说服委托人接受和解方案,使债权能够快速实现。
【律师经验】
1、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出具借据,并注意借据的书写内容。
2、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并保存好转账凭证。
3、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人并注意形式合法、完备。
4、在起诉前尽量调查清楚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共同债务人,必要时应申请财产保全。
5、在起诉时如果有共同债务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债权实现的几率。
6、善用执行措施,要求法院积极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
7、执行阶段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方式,避免执行程序拖延,债权实现遥遥无期。
【判决书网址】
《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判决书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07c483d-d3cf-49b2-94cc-29f0b873e210
(作者: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喻建辉律师)
【编者按】
本案办结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前,因此取得上述成功案例。
该解释出台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新的理解,增加了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实现债权的难度。
本解释施行后,大额的共同债务(借款),债权人应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因此,本文的参考作用,应结合新的司法解释重新加以考量。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据此,大额的借款等共同债务,债权人务必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文章来源 | 言达律师事务所
言达律师联系电话:
【武昌】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027-88043597
【汉口】湖北言达(江汉)律师事务所027-86738809
【硚口】湖北言达(硚口)律师事务所(筹)027-83867769
【汉阳】法房通湖北法律服务有限公司027-84898370
【阳逻】湖北言达江北法律服务有限公司1898612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