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孙海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就“某某大楼工程”签订《电气设备买卖合同》,事后由于某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将某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查明:双方所的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某建设公司的印章是假的,该合同是案外人马某以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李某所签订的,且被告某建设公司将涉案的“某某大楼工程”私下发包给了案外人马某,马某挂靠被告公司实际施工。庭审中被告某建设公司要求追加马某为被告且称对涉案合同不知情是马某的个人行为,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案外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被告某建设公司发生效力,某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定义和解释,该制度制定的意思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类似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层意思1、行为人的表象证明其有代理权限;2、相对方主观是善意且无过错。结合本案来看,合同上的公章虽然是假的,但是该合同的经办人马某以“被告某建设公司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身份对外采购工程建设所用的电力设备,让原告李某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权限的;而李某是善意的,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马某没有代理权限。
【律师提示】
1、假公章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真公章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有效,应视情况而定。
2、企业曾使用过或知晓、放任使用的“假公章”,与真公章效力相同。
3、尽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了,则大部分合同为有效。
4、注意核实代理人身份信息,注意防范骗子和骗局。
5、私刻公司公章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文章来源 | 言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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