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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内部行为规范2019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点击:

目录


总 则

第一部分 底线规范

第二部分 其他规范

第三部分 处罚规范

第四部分 投诉举报




总则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公共场所,要注意仪容仪表,大方得体。展现沉稳干练,不卑不亢的职业形象,同时做到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同业互助、不断学习,不私接案件、不夸大宣传、不炒作案件、不诋毁同行、不妄议中央。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执行。





第一部分 底线规范



(简称为“言达五条”,全体成员应知应会)


1. 收取律师费必须出具发票

  1.1 律师代理费(包含小金额律师咨询费)统一由律所收取,并开具发票。

  1.2 律师代收的诉讼费应当由律所出具收据并说明用途。


2. 所有用印必须上传OA审批流程(OA流程的最后6位数为用印材料的编号)

  2.1 严禁私刻律所公章。

  2.2 严禁将已用印材料复印、复制、变造后使用。

  2.3 严禁未经发起OA审批即用印的行为。

  2.4 合作办案,所有用印需经主办律师同意,并在OA审批流程抄送主办律师。


3. 委托代理必须签订合同和风险告知书。

  3.1 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接办案件。

  3.2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承诺办案结果。

  3.3 签订风险告知书时应当逐条说明,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章确认。


4. 办理过程必须与委托人保持良好沟通。

  4.1 应当主动、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案件进展。

  4.2 对于委托人关于案件的询问应当耐心解答。

  4.3 以下行为视为沟通不良:

    (1)故意不接听委托人的电话的,或者因开庭等特殊原因漏接委托人电话,原因解除后也不回拨的或用其他方式回复的;

    (2)建立了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联系的,对委托人的最后一条有用信息未用“收到”等方式进行回复;律师对委托人发出的最后一条有用信息,委托人未回复的,未提醒其“收到请回复”直至其回复。

    (3)对委托人关于案件的咨询置之不理、态度粗暴或者出言伤人的。


5. 坚决不做律师行为负面清单中列举的事。

  5.1 由律所收集整理,不定期列举律师行为负面清单。

  5.2 负面清单为动态发布,全体成员均要了解和规避。



第二部分  其他规范



1. 仪容仪表

  1.1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奇异颜色、不留奇异发型。不着奇装异服,服装挺括、搭配美观、皮鞋亮净,不显露纹身。

  1.2 女士鼓励化职业淡妆,不浓妆艳抹,手指甲不宜过长,不涂颜色过多过于艳丽的指甲油。

  1.3 男士发不过耳、不蓄胡须、不蓄长指甲。

  1.4 饰物:不佩戴除结婚戒指以外的戒指,不佩戴与律师身份不相称的夸张饰物,不佩戴脚链。男士不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物;女士首饰不多于两件,佩戴两件的,须为同质同色。

  1.5 办公时间不得着牛仔裤、短裤、背心、运动服、低胸衫、体恤衫、运动衫、无袖衣、吊带衣裙、超短裙、七分裤、薄透装、露点装、紧身裤、网眼丝袜、黑色丝袜、休闲鞋、拖鞋、露趾凉鞋、运动鞋、旅游鞋或其他与办公环境、律师身份不协调的服装。

  1.6 出入国家机关、与委托人约定的洽谈地点及其他职业场所应着职业套装。

  1.7 职业套装标准

    (1)男士:深色西服或中山服(立领款)套装、纯色浅色衬衣、职业款黑皮鞋、黑袜子。气温高时,可着制式长、短袖衬衣,衣摆应礼入腰带下,可不打领带。气温低时,职业套装外面可着颜色相配的风衣。如需打领带,推荐使用藏蓝色或其他以蓝色为基调的领带。领带长度:领带尾尖应该刚好齐腰带扣的上沿至腰带扣的中部(不要超过腰带扣)。腰带上不应挂钥匙或其他物品,腰带扣应朴实简洁、不脱色、不掉皮。

    (2)女士:纯色衬衣、深色(或灰色)西服套装、不得过份紧身,着职业款皮鞋;裙装裙摆过膝,可配肤色长筒袜或连裤袜;裤装可配肤色裋袜。


2. 可以咨询服装搭配师为自己订制适合律师职业的款型套装。


3. 办公语言

  3.1 交往语言:您好、早、早上好、晚上好、再见、明天见、请问、请您、麻烦您、拜托您、谢谢、对不起、不客气、请关照等。

  3.2 电话语言:您好、请问、麻烦您、打扰您一下、对不起、请稍等、谢谢您、好的、再见等。

  3.3 接待语言:您好,言达律师事务所;请问、请稍候、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实在抱歉、我立即去联系、您要找的律师联系您了吗、好的、再见等。

  3.4 工作场合称谓:相互之间不能称兄弟姐妹、师父、老师等与律所环境不相符的称谓。对律师可以叫“姓氏+律师”、同姓氏律师超过2人时可使用“姓名+律师”;对有内部职务的成员:可称“姓氏+职务”、“姓名+职务”(如:主任、总监等,以名片为准);对行政人员:可称“姓氏+职务”、“姓名+职务”(经理、主管、助理、会计等,以名片为准)。


4. 日常行为规范

  4.1 工作时间须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不在公共区域高声喧哗。需要在办公区讨论工作或案情的,尽可能压低音量或者借用会议室、洽谈室进行。

  4.2 在办公区域每天第一次相遇应相互问早、问好、打招呼。离开时,与办公室里的成员道别。

  4.3 工作时间内不应有较长时间的闲聊及私人电话。接打手机谈论工作或案情时应避开其他人。

  4.4 保持良好的坐姿、站姿及走路姿势,坐站立时不抖动腿部。工作时间或开会时,姿态端正,不得做与工作、会议无关的事。

  4.5 在对外交往中,要言语得体、举止端庄、不卑不亢。

  4.6 不得在公共场所扎堆聊天、勾肩搭背。

  4.7 遇他人谈话时不得从中间穿过,不得已需要穿过时要说声“对不起,我借过一下”。

  4.8 任何时候都应尊重他人的时间和劳动,给他人以方便。

  4.9 内部之间提倡相互鼓励、真诚的赞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踊跃答疑、共同进步。

  4.10 微信交流:1)群聊:进群后改“我在本群的昵称”为实名;工作群内不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拉人参加团购等商业活动,保持只谈有用消息的交流习惯,也不要用表情及无效信息在群内刷屏。能单聊的,不群聊。需要让群员都知道,又须重点让某成员知道的,可在群内@该成员。2)单聊:应直接了当说事情,不使用“在吗?”、“我可以问一个问题吗?”等浪费时间的客套话,交流结束用一个“收到”或者一个表情结束本次聊天,让对方知道你已收到他的最后一条有用信息。3)微信交流尽量用文字交流为主,以方便对方查看和检索。

  4.11 不在电梯等有他人在场的场所谈论当事人案情以及内部事务。

  4.12 不得窥探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使用他人档案、文件、资料、账本、私人电脑等。

  4.13 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化妆、吃零食、嚼口香糖、槟榔、看影视节目、玩电子游戏等。

  4.14 进出工作场所要脚步轻柔、进出房门要轻开轻关。

  4.15 来宾进入办公室时,要主动起立、热情接待。

  4.16 进他人办公室要敲门,遇他人谈话要回避。

  4.17 相互握手时,应当由领导、长者、女士先伸手。

  4.18 乘坐委托人驾驶的车辆,可征求委托人或年长者的意见后再入座,行车过程中不得在车上谈论案情。如果是自驾车辆,委托人同车的,自己先系好安全带,同时应当提醒副驾驶以及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带,在高速公路行驶尤其要提醒全车乘员系好安全带。

  4.19 严禁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接发信息、刷屏。

  4.20 外出办事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4.21 应酬不得相互劝酒、拼酒、酗酒(含内部聚会、年会)。入席前应当谦让,如无明显的标识,正对着门或电视的位置通常是主座,由主人先入席,由主人或组织者安排后再入席。

  4.22 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4.23 保持简单的人际关系。

   (1)不相互借债,更不得因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引发矛盾或波及律所及其他同事。

   (2)不相互借车,暂未购车成员若有用车需求,建议通过成熟的第三方平台完成,租车自驾的,必须完善手续,买全保险,且该用车行为不涉及律所及其他同事责任。

   (3)不论同性还是异性之间,不应有引起对方反感以及其他同事反感的语言和肢体行为。

   (4)相互尊重私人空间和隐私。不得相互讥笑、取笑、取外号、拿对方弱点开玩笑等。

   (5)不相互打听收入情况(内部调研除外)。

   (6)成员本人结婚、本人或配偶生子、本人的家庭成员发生严重疾病等变故的,可向律所报告,由言达律所统一安排。

   (7)与国家工作人员保持正当的工作关系。禁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禁止宴请或诱导委托人宴请国家工作人员。

   (8)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禁止接受委托人除律师费以外的酬金或者豪华宴请(普通工作餐除外)。

   (9)不得与委托人、工作联系人建立有可能影响律师声誉的关系。


5. 出庭等活动

  5.1 着装:

    (1)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着律师袍:1)办理刑事案件;2)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3)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着律师袍或者职业套装。

  5.2 仪容:律师在庭审期间应当坐姿端正、仪态庄重、精神饱满、精力集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满不在乎、不得傲慢无礼;不得翻看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接打手机、不得玩弄钢笔或其他物品、不得无意识地转笔、不得望着天花板或其他地方出神;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起立、走动;如果同庭正好碰到熟识的同行、同学等,不得上前寒暄,最多仅可行注目礼点头致意;不得有其他影响庭审严肃性和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3 说话:律师说话要低沉冷静、从容不迫、不温不火、不卑不亢、尽量压低声调、音量(以对方能清晰地听到为原则),要稍稍放慢速度(以书记员的记录速度为妥),表情自信且沉稳,不温不火,不急不燥、有条有理,不得尖嗓、快语、气势汹汹、趾高气昂、反唇相讥。律师不论在何场合,均不要轻易表态,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说、留有余地,不可心直口快,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善于用他人的观点来印证和丰富自己的想法。

  5.4 发言:律师出庭发表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当面向审判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乞求、讨好审判员、仲裁员的语言。发表刑事辩护意见时,应目视检察官同时环视法官发言。如有委托人一同参加诉讼的,不应为了图表现而滔滔不绝,应事先向委托人阐明开庭发言要点,避免言多必失。

  5.5 发问:律师出庭经审判长、仲裁员许可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应当有修养、有礼貌,不得讽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鲁无礼,发问内容应提前充分准备,现场新增内容须谨慎。

  5.6 倾听:律师出庭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其他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不得有不屑、厌烦或蔑视的表情。

  5.7 态度:态度诚恳亲切,谦和文雅、温和有礼;眼睛平视对方,不得反复转动、挪动座椅、歪坐并斜视对方;仔细倾听,不贸然打断对方的话题,心平气和,注重说理,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5.8 咨询接待:

   (1)目光应当温和地平视停留在对方下颌以上,眼睛至唇部范围,不看对方下颌部以下部位,如看对方项链、戒指、饰物、手机等,不得有扫视对方等令对方不安的肢体语言,不得以貌取人。

   (2)对方陈述时,要用“点头”、“嗯”等方式表示你正在认真倾听,如果没有听清而必须打断对方时,要先说:“对不起,我要打断您一下”,“对不起,关于**问题,是不是这个意思?”等等。

   (3)遇到必须上网查询的内容,要先说:“请稍等,我查一下相关内容”,再去看手机或电脑(不要让对方会误认为你在处理其他事务),还可以将查出的内容供对方查看(手机、电脑屏均可)。

   (4)如果不是案件必须,应做到五不问:一不问收入;二不问年龄;三不问婚姻家庭;四不问健康;五不问个人经历等隐私性问题。

   (5)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以及近亲属的案件,应推荐或邀请对口专业的律师接待咨询或者办理案件。

   (6)积极报名参加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律师等公益项目,在参加公益法律咨询、代理活动中要尽职尽责。

   (7)对在律所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一时难以支付律师费的困难群体、在校学生等,告知其取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全市各社区每周四社区值班律师、各司法局法援中心、12348热线等)。

  5.9 以律师身份出席其他正式活动的仪容仪表,参照本规范执行。


6.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报备规范

  6.1 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直接发起案件研讨会。

  6.2 律所视情况将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6.3 案件需要本所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6.4 律所可以组织律师集体讨论,也可以聘请法学教授、法律专家进行讨论。

  6.5 涉及其他行业的专门问题时,可以委托该行业的有关专家就该专业问题做出必要的结论。

  6.6 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案件任何一方委托人达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2)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3)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群体性案件。

    (4)涉及国家安全、邪教、人权问题的案件。

    (5)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的案件或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6)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7)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涉黑涉恶刑事案件。

    (9)拟进行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10)因执业或其他原因,本所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11)本所或本所律师成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

    (12)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7 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研究讨论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6.8 承办律师可以将讨论结果通报给委托人,并听取委托人意见。

  6.9 委托人不愿意接受讨论意见坚持要求按照自己的意见办理的,要再次告知其风险。


7. 部分案件必须由合伙人主办制度

  7.1 关于《律师见证书》的办理:

    (1)不办理可能带欺诈成分、非法集资性质、空壳企业或个人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业务。

    (2)为药品、保健品、护肤品、危险品等可能为律所带来负面影响的企业、个人出具律师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的,应先报请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案,主任视情况报请合伙人会议审核。

    (3)出具《律师见证书》必须有合伙人参与办理,《律师见证书》内容要报请主任决定。

  7.2 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办理:

    (1)出具资产上市等重大《法律意见书》必须是合伙人主办,且由两人以上办理,《法律意见书》内容由合伙人集体决定。需要由主任签字审核的《法律意见书》业务(如资产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应先报请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案,主任视情况报请合伙人会议审核。

    (2)出具资产上市等重大《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告知委托人:(1)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为分开收费。(2)尽职调查结束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能对委托人不利或者不能出具,但尽职调查部分的费用不能退还。

  7.3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应交合办律师复核并报请主任审批。


8. 律师接案应当有所选择,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以下几种当事人必须谨慎:

  8.1 无委托律师诚意,想骗取免费法律咨询的。

  8.2 打官司不想花钱,未经收费咨询流程就提出赢了官司再交钱的。

  8.3 自己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将所有风险强加给律师,不愿意签订《风险告知书》的。

  8.4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的。

  8.5 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提问,向律师隐瞒真实案情的。

  8.6 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的。

  8.7 尖酸刻薄,睚眦必报,怀有报复个人或社会之心的。

  8.8 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对律师指手划脚,颐指气使的。

  8.9 过于斤斤计较,在洽谈委托时反复讨价还价的。

  8.10 可能或者已经采取网络攻击社会或者围堵国家机关、闹访等不正当维权方式的。

  8.11 反复打听律师是否具备社会资源或者要求律师以行贿的方式办理案件的。

  8.12 以托带非法口信为目的或者约定刑种、刑期等违法方式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

  8.13 原为公司法律顾问,但已经发现该公司业务涉嫌犯罪的。

  8.14 未罗列但有可能给律师、律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9. 律师防骗、防欺诈

全体成员应高度警惕以律师为目标的诈骗团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9.1 冒充主任等律所成员头像,要求打款、借钱或者发号指令。

处理建议:立即在内部群发布提醒信息,提醒律所全体成员勿上当受骗。律所行政接到提醒后,再次发送群公告提醒。

  9.2 名为邀请洽谈法律顾问,实则借律师之名为其背书用以欺诈他人。

处理建议:洽谈地点选在律所办公区,如果必须上门洽谈的,先对该司开展网上核查再决定是否前往,决定前往的由两人同行、相互提醒,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撤离或报警。

  9.3 以武警、部队、消防之名邀请律师开展免费法律讲座,设置连环陷阱,用以欺诈钱财或欺诈他人钱财。

处理建议:一律拒绝提供免费法律讲座,先收费并签订讲课合同再安排讲座。

  9.4 在餐厅请客洽谈案件,顺走高档烟酒,被迫买单。

处理建议:一律拒绝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以请客吃饭的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9.5 以较低的价格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等,实则设置了高额的索赔陷阱。

处理建议:接到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等高风险业务信息,应当先向主任报告,经查实服务真实、价格合理方可接案。

  9.6 携带一大堆所谓的证据原件到律所洽谈,突然打翻水杯故意打湿弄花证据字迹,就地索赔。

处理建议:1)当律师发现当事人取出的是证据原件时,应要求当事人先到行政处交纳咨询费、复印费,并在其交纳咨询费、复印好资料之后再审查。2)在监控头下完成咨询。3)发生疑似碰瓷诈骗立即报警并上报律师协会。

  9.7 邀请律师在朋友圈、群内发布各种邀约信息,包括:免费的消费体验、众筹、打分等,用以套取注册人信息或者实施欺诈、诈骗。

处理建议:以律师身份注册的微信、微博,朋友圈及群内发送消息要避免发送上述内容。

  9.8 兜底条款:鉴于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请成员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按“天上掉不下馅饼”来思考问题,按“咨询要收费,案件到律所谈,由主任、合伙人会议决定”来处理存存疑事项。


10. 人员动态管理规范

  10.1 专职律师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应事前向行政报备,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10.2 外出办案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应立即报告。

  10.3 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律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合伙人商定处理事宜。

  10.4 律所设置OA点名流程,定期进行点名,应当及时回复,未回复的,将由行政打电话核查去向和动态。


11. 保险规范

  11.1 律师应当办理“五险”。不在律所办理“五险”的,应当说明情况,向律所提供办理记录或者承诺书。

  11.2 律师应当办理执业责任保险。


12. 业务档案存档规范:

  12.1 由承办律师按办结一宗、交存一宗、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进行。

  12.2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的合并立卷,由主办律师负责。

  12.3 按《言达-【档案卷宗】-封面含目录》(见常用文书模板)中梳理的顺序进行资料收集。

  12.4 收集齐全后用三角形(斜口)档案袋装好(不用装订),放入档案盒中。

  12.5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注明委托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2.6 律师见证、重要法律意见书等重点内容存档时间为20年,且置于保险柜存放。

  12.7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解除合同协议书》等相关内容收入卷中。

  12.8 案件办结的,由主办律师撰写《办案小结》一篇(不少于500字)附卷。

将《办案小结》改编为原创文章一篇(隐去委托人真实名称)发表在律所公众号中,示例文章可在公众号(yandalaw)上查阅,标有“*”的选项为常用写作项:

    (1)案情简介*

    (2)办案经过*

    (3)法律依据*

    (4)审判要旨

    (5)律师观点*

    (6)律师提醒

    (7)媒体报道(如有)

    (8)裁判文书(隐藏当事人信息的文书扫描件、照片)或者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12.9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上述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12.10 完成上述事项后,交存档案并通知风控部回访委托人,填写回访记录,无争议,视为办结。

  12.11 完成上述事项后,财务人员方可将案件风险管控金发放给承办律师。

  12.12 律师办理辞职、转所前,须交存已办结业务档案。

  12.13 以下几类案件在委托人处存放审判文书,律所仅存放《法律服务合同》、《保密协议》、收费发票底单等非涉密文件: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委托人或公司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案件。

    (3)委托人与律所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服务合同》中有指定存档条款,要求自行存档的其他案件。


13.注重律师公众言行规范

  13.1 禁止妄议中央政策,在微博、微信等公开场合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13.2 禁止接受境外资助,组织策划敏感性事件,恶意煽动、策划挑拨社会、民族矛盾。

  13.3 禁止为反党、反政府讲座、论坛、报告会提供信息、财务和场地支持。

  13.4 禁止唯利是图、挑词架讼,故意制造动乱和集体性事件。

  13.5 禁止参加未经组织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3.6 禁止逃避社会责任,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3.7 禁止在执业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为了招揽案件虚假承诺,夸大其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3.8 禁止未经过律所审核通过即以律师本人的名义(非代理人)直接投诉、控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13.9 通过例会学习等方式,不间断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业纪律。


14.依法纳税

  14.1 律所实行内外“一套账”制度,依法照章纳税。

  14.2 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14.3 律所账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代收、代转等方式套现。

  14.4 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14.5 律师应自觉缴纳或配合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6 律师因办理案件或办公需要而产生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部分  处罚规范




1. 处罚的种类

  1.1 诫勉谈话提醒;

  1.2 内部点名批评;

  1.3 内部罚款(不少于1000元);

  1.4 劝其转所(转所前须将投诉处理完毕,在办案件予以办结);

  1.5 上报律师行业协会予以惩戒;

  1.6 上报司法行政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1.7 报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1.8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亦可以合并使用。


2. 处罚的作出

  2.1 由合伙人会议作出处罚决定。

  2.2 合伙人会议以简单多数表决决定处罚的具体方式。

  2.3 当人数对等时,由(注册)负责人决定。

  2.4 分所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由三名派驻律师作出处罚决定报总所审批。


3. 重点处罚条款

  3.1 律师个人行为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律所决不包庇、纵容。严厉禁止私刻律所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律所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私刻律所印章的,直接按“伪造企业印章罪”报案处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首次即从严处罚),因此导致律所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律所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登记的文书与OA用印流程进行比对等方式进行核查。

  3.2 以下行为首次发现,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内部罚款,罚款数额按应收管理费的20倍计算,且不少于1000元。情节严重的或者再次发现的,加倍处罚并予以劝退(转所),转所前仍应交足罚款。不愿意接受内部处罚的,书面上报给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并勒令转所,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含个人的律师证被吊销)均由违规人承担。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给司法机构予以处理。

    (1)私自接案、收费不出具发票的。包括且不限于:未经正常OA流程私自接案、办案的或者私收律师费(含任意地点的咨询费、代写费等小金额收费)不出具发票的;代收诉讼费未出具律所收据并说明用途的。

    (2)以违规手段办理案件,包括且不限于:虚假承诺、行贿、介绍贿赂、通风报信、夸海口、打包票,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司法机构存在特殊关系,以公、检、法等办案机关需要活动经费为名私收活动经费等。

    (3)违规购买发票用于冲抵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提供假发票、购买发票行为本身违法等),律所将不定期抽查律师提供的费用发票。

    (4)将已用印材料复印、复制、变造后使用的。

    (5)用印未上传OA审批流程的。

    (6)代理案件未签订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的。

    (7)因与委托人沟通不畅被投诉达两件次以上的。

    (8)实施了其他律师负面清单中的行为。



第四部分  投诉举报




1.受理投诉内容

律师收费不开发票、不作为、虚假承诺、承诺办理结果、以违规的方式办案、代理案件未签订合同与风险告知书、沟通不畅、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等违反本规范内容的行为。


2.投诉举报奖金

经查实并处理的,根据情节设置奖金计算办法为:对违规律师罚款金额的50%且不低于500元,且对投诉举报者予以保密。


3.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含各分所)投诉举报电话为:

027-88043597

15307163327

(微信、QQ同号)

投诉举报邮箱

hbyand@126.com



文章来源

来源于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言达律师联系电话:

【武昌】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027-88043597

【汉口】湖北言达(江汉)律师事务所 027-86738809

【硚口】湖北言达(硚口)律师事务所 027-8386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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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逻经济开发区】湖北言达江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单位)1898612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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