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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是否就不能被辞退?

时间:2019年07月30日 点击: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引起了网民的广泛讨论。


该新闻内容“范女士20189月入职,今年2月份发现怀孕,因有流产迹象她请假保胎。


但因工龄未满1年,休病假超3个月后仍未回去上班,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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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则新闻,网友议论纷纷,以下截取几则有代表性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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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下,怀孕是否真的是你的尚方宝剑,范女士是否有休假的权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误区:


   误区 1   只要怀孕了,老板就不敢辞退我。×


   误区 2   保胎假只要医院开证明就能休。     ×


   误区 3   休假了就没有工资。               ×



1



首先保胎假、产前假、产假你搞清楚了吗?


保胎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该复函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实践中,各地和各性质的企业基本都参照上述规定,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孕期女职工,允许请保胎假。虽名为保胎假,但实际是按照病假待遇来处理和执行的。

 

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于前述规定,各地区对延长产假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以湖北省为例,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产前假,是正常产假以外的假期,它不包括正常产假中可以产前休息的15天假期国家对产假加的相关内容并没有明确同意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2



范女士是否权利休保胎假,保胎假是否有时间期限?


范女士休保胎假属于病假,但请假手续应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如公司对医院等级、证明材料有要求,范女士应遵守公司规定。


在此基础上,如有医院及医师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范女士的确有休保胎假的权利。


至于保胎期限,应视范女士的身体状况及医嘱而定,它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


公司以工龄为由要求病假不能超过3个月,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如范女士的公司仅以病假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范女士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3



但是怀孕了公司就不一定不能辞退你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是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受女职工三期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此之外,三期女职工并没有特权

 


4



律师提醒


1、孕期女职工身体不适,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请假手续的前提下,有合法休保胎假的权利,且无时间限制,休假时间应以医嘱为准。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请假手续,对医院等级,相关证明材料审核作出详细规定,也防止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

2、不论保胎假、产前假,还是产假,并不是无工资待遇。保胎假工资应该以公司的病假标准发放,产前假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发放。产假视同出勤,待遇不变。如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对待,可以依法维权。

3、怀孕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只是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情形下不可以解除,除此之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承担刑事责任、员工辞职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怀孕不是尚方宝剑,且笼统地认为三期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文章来源 

左思敏 律师


1899562979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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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沈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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