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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律师刷屏的“律师咨询费账单”合法吗?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点击:
01案情简


近日,一张记载了“律师咨询费账单”的图片被律师同行转发刷屏,内容大致为某律所接待了一位史姓女士,共为其提供了5小时40分钟的咨询服务,但由于史女士未支付咨询费,收到了这家律所的“律师咨询费账单”,共计金额6800元。


文中还提到该律所“主任接待咨询3600/小时、合伙人接待咨询2400/小时,普通律师接待咨询1200/小时,鉴于史女士是初次咨询,给予优惠,按普通律师标准计算……”等等。


如下图所示:

咨询费.jpg


笔者查看了一下该律所的官网,并未提及此事,因此本文在网转图片存疑的情况下,对该图片进入了打码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这张“律师咨询费账单”是真的,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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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笔者仅提供以下分析意见,供读者参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还规定了:

【知情权】:史女士享有知悉其购买本项法律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律师咨询费账单”中标注的律师咨询法律服务价格予以先行告知史女士,而不是事后通知


【自主选择权】:史女士享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本项法律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史女士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的法律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综上,这份“律师咨询费账单”是否合法,最关键的是该律所是否将“法律咨询”作为服务性商品出售时让史女士知情,知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计时咨询收费的价格、提供这项服务的律师、该律师在律所担任的职位、当天大致需要完成咨询的时间、如果一小时内不能完成,加时收费时是否应当提醒进入了加时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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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如果史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当即表示同意,并立即坐下来接受咨询服务,一个小时到了,律师【提醒】史女士进入加时收费阶段,史女士仍然表示同意,最后到了5小时40分时,史女士打了一个哈欠,抬脚就走人了。


那么,史女士相当于“吃了”法律咨询的“霸王餐”,律所完全可以根据前面服务的流程,甚至将接待过程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要求史女士支付律师咨询费,则完全是合理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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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如果史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当即表示同意,并立即坐下来接受咨询服务,一个小时到了,律师【未提醒】史女士进入加时收费阶段,史女士继续“痴痴地”听了4小时40分时,史女士打了一个哈欠,抬脚就走人了。


那么,律所可以要求史女士支付一个小时的咨询费,而剩余的数小时,则由史女士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她应当反观自己的内心,如果她明知时间到了,虽然律师没能提醒或因过于专心而忘记了提醒,她就是打算“多吃多占”,故意占用了律师4小时40分的时间,史女士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主动支付未付的费用,律所也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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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如果史女士来到律所,得到了该律所的热情接待,并动用了主任、合伙人、普通律师三人,轮番为其详细解答,但唯独忘记了告诉她律师很金贵、咨询要收费,最后,史女士感动地回家,正准备给该律所送一面锦旗表达感激之情,忽然间快递哥送来一份“律师咨询费账单”。


此情形下,这次法律咨询服务显然未做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这份“律师咨询费账单”涉嫌强迫交易,是违法的,无效!史女士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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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对于委托人而言,法律服务也是服务,到律师事务所接受收费的咨询、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实质上是由律师事务所(作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委托人同时也是消费者,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目前多数定区已经取消了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就是说,只要委托人(消费者)能接受,咨询费、代理费怎么谈、怎么定,可由律所与委托人(消费者)商谈确定,也可以自己制订之后予以公示,但一定要注意先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再由委托人自愿决定。


本文作者作为律师同行业人士,之所以对此份“律师咨询费账单”存疑,原因如下:


一是律所与委托人之间高概率是在“自愿”前提下完成的法律服务,律所鲜有将委托人列为律师费的被追索对象(除非碰到极其特殊的情形);


二是不论什么时候作为咨询的起点整整5小时40分的咨询中间理应有中场休息(进餐)时间的,时间这么久,律所均不向史女士宣告咨询收费及标准于情于理说不通;


三是“事件营销”已是网络营销的一种手段,本次“律师咨询费账单”照片被刷屏是否属于“事件营销”,本文不作定论,仅提醒广大律师同行,不要被一时的“认同感”所冲动,作了别人“事件营销”的推动者……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轻信、不盲从,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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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湖北省为例,正文略去,见网址

http://sft.hubei.gov.cn/wzlm/xwdt/tzgg/677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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