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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律师 | 不得不了解的民法常识:我的“住所”在哪儿?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点击: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必要了解一点法律常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来讲一点跟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民法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之“住所”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法条释明

(一)某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记载的住址是法律默认的住所,无需其他文件予以证明。如果户口簿记载的住址与身份证记载的住所不一致的,以户口簿记载内容为准。

(二)某人的经常居所与户口簿记载的住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可以视同为住所。所谓的“经常居所”,一般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即:住所不同于居所,民法意义上的住所只有一处。
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典型案例



原告陈某系湖北省甲市某某村农村户籍,高考考取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某大学,于2016年9月入学就读。

2017年元月,大学放寒假,陈某回甲市农村老家居住,并在甲市被告A公司的建筑工地打零工,每日早晚乘公交车往返。



在打工的第三天,陈某在高空作业时不慎摔落,经医院诊治后出院,被鉴定机构确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向甲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原告诉求中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代理人主张,陈某系甲市农村户籍,且本案事发时陈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大学居住仅五个月、未满一年,不应将武汉市洪山区视为陈某的经常居所,应当按照其户籍薄记载的住址即甲市某某村所对应的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原告代理人主张,陈某系某大学学生、经常居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其寒假回乡探亲、短暂离开学校的行为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应当按照武汉市洪山区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系甲市农村户籍、在武汉市洪山区居住未满一年,但其属于某大学学生、正常情况下将在武汉市洪山区持续居住至大学毕业,可以认定武汉市洪山区为其经常居所,其生活水平和消费支出应当按照武汉市洪山区相应标准计算;其寒假回乡探亲行为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原告所就读大学也向法院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原告经治疗出院后可以继续学业且学校愿意接收原告继续在校学习。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原告住所地、经常居所、生活学习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以原告经常居所(即武汉市洪山区详细地址略)当地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另,鉴于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认知能力辨识风险,其在没有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登高作业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负1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90%的过错责任,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共计24万余元。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经常居所如何认定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因为法院须根据原告的经常居所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种不同的标准计算所得出的数额差别巨大

正是由于法院认可原告所就读大学(即武汉市洪山区)作为原告的经常居所,原告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才得以按照武汉市洪山区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最终获得了较高额的残疾赔偿金。

其实,除了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之外,住所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重要作用,例如: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在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推定履行地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时据以确定准据法等等

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解,认定当事人的“住所”,以保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也是值得法律职业人探索的问题。

朋友们,您知道自己的“住所”在哪儿吗?


张晨律师13476152303(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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