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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律师 | 游客漂流受伤,景区、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点击:



案情简介

游客吴某与家人在某景区游玩,乘坐该景区的特色漂流项目过程中,因其所乘坐的气垫船速度快且没有刹车装置,最终导致吴某在拐弯时侧翻撞到旁边的玻璃墙上,头部和手部受伤。


后经医院确诊为左手尺骨骨折、桡骨骨折、眼眶挫伤、头部多处损伤,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吴某及其家人与景区长期协商未果遂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起诉。经律师调查取证发现,该景区购买有公众责任保险,遂申请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景区赔偿吴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景区负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分析


1游客吴某作为某景区的消费者,在景区游玩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吴某在乘坐漂流项目时,景区应当保障其乘坐的气垫船、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足以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但本案中,景区的气垫船速度快且没有刹车装置,在拐弯时侧翻致使乘客吴某撞墙受伤,侵犯了吴某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该景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在景区游客吴某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当向被保险人(即游客吴某)承担保险责任。

3景区在吴某受伤后,虽然为吴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没有与吴某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也没有如实告知吴某景区购买有公众责任保险,直接阻碍了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景区这种长期拖延的做法,给吴某的后续治疗和生活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律师提醒



(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自己留意周围的环境和设施设备是否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或者受到侵害,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


(2)发生事故或者侵害事件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商家协商,但应注意时效性,避免拖延贻误时机,给自身维权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协商事宜耽误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建议消费者委托专业律师处理,采取最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张晨律师

13476152303(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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