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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指南 (20210422修订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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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指南 (20210422修订版)


【作者及修订说明】

本文由吴婉君、王娟、沈峰三位律师于2019年7月25日发表

由吴婉君律师根据民法典变化于2021年4月15日修订


【导语】

遗嘱人委托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存在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此项业务应注意的细节较多,本文谨就遗嘱见证相关事项小结如下,供阅读者参考。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第二部分:文档模板;第三部分: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 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工作

工作内容

完成

打勾


1、获得遗嘱见证服务信息。

现实中,遗嘱人由于年事已高不方便去往律所委托律师,多是由其某位子女负责前期接洽律师,此种情况下不能与其子女直接签订委托合同。



2、向律所主任/执行主任汇报,经同意后立案,并确定主办律师。

按照言达律师事务所制度规定:遗嘱见证属于高风险业务,须有一名合伙人参与见证。合伙人可以是主办律师,也可以是协办律师。参与见证的律师为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符合见证人资格。


_

3、第一次确认其真实意思,电话询问。

主办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初步沟通,可以通过电话询问。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电话中应告知对方遗嘱人需要去往司法鉴定机构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书显示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做遗嘱见证。

如果通过沟通交流,仅普通人即可发现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无法通过正常自然的人的意志能力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中途出现犹豫不决、赌气情绪、认知困难、表达意思前后颠倒等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办理此业务。

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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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次见面确认其真实意思,见面并开具委托鉴定函

见面后确认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向其开具委托司法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委托鉴定函,告知其去往鉴定机构做鉴定。

5、第二次见面签订委托合同并制作代书遗嘱底稿。

鉴定书出具后显示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办律师与遗嘱人见面并将《委托合同(律师见证遗嘱专用)》《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遗嘱法律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文案内容交与遗嘱人事先阅读,确定律师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应是遗嘱人本人,而不是前期沟通的信息来源人。

此期间可以先起草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并收取律师费。鉴于见证的特殊性,所有签字内容均应在见证过程中(摄像机前)再次签订一次,可按《律师见证书》制作准备份数。



主办律师询问遗嘱人家庭继承关系,根据前期沟通情况,准备好律师见证工作底稿,对其中的核心部分《遗嘱》内容可以事先与遗嘱人反复沟通核对并完成代书遗嘱底稿,由遗嘱人核实是否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工作底稿不记入《律师见证书》,以免现场见证时遗嘱人现场表达与底稿表达不一致时后期对遗嘱内容产生争议,现场见证代书、打印遗嘱时以遗嘱人现场的意思表达为准)

其间应向遗嘱人介绍民法典有关财产继承和处分的相关规定,尽可能避免出现有争议的财产(如:夫妻一方未立遗嘱过世,产生了法定继承,而另一方在立遗嘱时将财产全部列入遗嘱范围),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其遗嘱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无效的情况发生。



6、再次判定是否可以进行遗嘱见证,并通知对方。
通过上述工作的落实,再次确认是否能代理遗嘱见证工作,若不能,书面说明原因;若可以,通知对方并预约时间(大致范围)。




7、确定见证时间、地点与见证参加人,准备摄像机。

主办律师应提前与参与见证的协办律师及摄录人确定好见证时间、地点,如果遗嘱人只会讲方言,应当提交安排一名能讲方言的律师一同参加见证。
如果见证地点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可以携带笔记本电脑、小型打印机、A4复印纸,还可以携带POS机、律所官方收费二维码等,但见证地点尽量不要安排在遗嘱受益人的住所,以免后期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如果见证地点是律师事务所的,应将一台打印机移至见证场地,以便用于现场打印、现场确认、现场签字、摁印等。
两名见证律师须与遗嘱人及继承人、所涉遗产均无利害关系。
实习律师不能作为见证律师。
由于摄录是一个单项工作,见证过程通常需要保密,因此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书时可同时委托另一名律师摄录,由三人共同完成见证。分所成员或实习律师均可作为现场摄录人。
初次使用摄像机的,可提前三天反复练习直到完全熟悉其功能。
将摄像机充满电,确保其连续拍摄时间能达到3小时以上。



二、全程摄录、见证阶段

8、主办律师监督摄录人安装好摄像机。

机位设置:“机位-遗嘱人-见证律师”约呈等边三角形,即摄像机可以在约45度左右的视角摄录遗嘱人及见证律师。

用于签字的桌面及打印机均应处于摄录范围之内,打印机输出的打印纸全程不要移出画面。

为保险起见,主办律师可以用手机配合三角架同步摄录一个备份文件,此期间该手机应设置为飞行模式以免来电影响摄录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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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确定和校正现场见证时间:联入互联网后在手机的搜索引擎中输入“今日时间”,会出现北京时间校准页面。检查摄像机和用于摄像的手机,将日期、时间设置为校准时间。



10、主办律师宣读现场纪律:“请无关人员退场”……“请在场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关机,不要在见证过程中接打电话。”

除委托书上的见证人、摄录、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临时提出要求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向其告知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与遗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出现在见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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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备得当后,主办律师宣布:“开机”、“核对时间”。

摄像人对准展示“今日时间”的手机屏幕拍摄一段特写视频后将镜头推回到初始位置,对主办律师示意“OK”。

主办律师宣布:“请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我是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是我的同事*律师,负责今天摄录的是*(摄录人也可以在镜头前示意然后回到岗位),我们接受*的委托,在武汉市*区*路*小区*栋*号,为*立遗嘱作律师见证,今天是*年*月*日,现在是*时*分(用24小时制表达时间或用上午/下午*时表达时间),现在我们正式开始。”


_

12、主办律师宣布:“首先,由见证律师核对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由遗嘱人出示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存折、结婚证、出院记录等原件(由摄像人拉近镜头对原件连续拍摄特写画面,同时按下拍照按钮,拍数张照片)。

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复印件,对于准备纳入遗嘱见证合订本的内容,应由遗嘱人签名并摁手印,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13、拍摄一段遗嘱人手持身份证影像,同时按下拍照按钮,拍数张照片。



14、主办律师宣布:“下面,遗嘱人现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见证遗嘱专用)》,同时签署《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遗嘱法律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由见证律师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此过程中要有一名律师用普通话对遗嘱人进行重点内容的讲解和勾画,另一人监看和协助。若遗嘱人听不懂,可由会讲方言的律师与其交流沟通,直至其完全理解。

遗嘱人不会签字只会摁手印的,须在谈话笔录中说明并全程同步摄录摁手印过程。只摁手印的,应当在关键文件《遗嘱》上获取其全手十指印,并在指印下备注:左/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

遗嘱人要求现场支付律师费的,向其说明律所发票将与律师见证书一并送达。



15、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谈话并制作笔录。”

由一人边提问边使用电脑记录,另一人监看和协助,完成后现场打印输出,由遗嘱人逐页签字、摁手印,见证律师相继逐页签字。



16、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见证立遗嘱。”

根据谈话内容及前期沟通过的遗嘱内容,打印输出见证遗嘱文本,由一名律师用较慢的语速向遗嘱人一字一句指读内容(根据遗嘱人理解力情况,可以使用方言再指读一遍),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先由遗嘱人逐页签字、摁手印,再由见证律师相继在遗嘱上逐页签字。

如果指读过程中发现仍有需要修订的内容,要立即在摄像镜头前撕毁该内容(不可以放置一旁以免混淆),此期间摄像机不能停,以保持录制的连续性,直到遗嘱人认为文字意思准确无误后再进入签字环节。



17、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制作副本”。

按约定的制作份数立即打印副本,并全部在现场逐份签字完成。



18、主办律师宣布:“请大家面向镜头”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见证完成、停止录像。”关机。



19、全部材料由主办律师整理,合办律师复核,确保所有现场签字无遗漏且份数达标(至少按一式四份准备),带回律所或直接前往事先预约的文印店进行制作。




三、制作、送达、归档

20、制作

1)文本材料

上述材料在律所(或文印店)装订制作,去文印店装订的,应当两人同行,确保原件不遗失。

装订为“封塑成形”的整本材料,之后在律所对材料右侧翻卷加盖齐缝印,可从上至下用印,保证每一页都能盖上(见红)。

凡标注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用印处的,单独用印。

用印完成后,再由合办律师检查,确保所用印无遗漏。

2)音像材料

完成书面材料的制作后,将全程录像(如有现场手机录像备份,也拷贝至一个单独的目录并备注说明)、照片、文本材料电子档、用印后的律师见证书拍成照片,全部汇总后刻制成只读光盘(可读不可写的一次性光盘),份数同文本材料。

将制作好的光盘用光盘纸袋装好,并用透明胶固定在附页(粘贴处)。

摄像机内存卡则建议存留在律所的档案中。


_

21、送达

制作完成后,建议以两种方式送达:

1)见证在律所完成的,可由委托人到律所取件,由参与见证的律师接待,委托人签收前先过目,特别是核心内容代书遗嘱部分,确认是当时在现场签字的内容无误后让其签收,并摄录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收取材料的过程,制成光盘以备存档。

2)见证在委托人家里完成的,由参与见证的律师送达委托人家里,过程同上。



22、备忘录

主办律师及时撰写《备忘录》记载本次办理全过程,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粘贴在律所存档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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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归档

送达完成后,由主办律师向律所提交档案。

行政收到档案后放置于律所保险柜内,并标注存档年限,律所默认存档年限计算办法:120减去遗嘱人年龄,且不少于20年。

同时查看委托合同约定,约定的存放年限大于上述计算所得的,按约定的年限标注并存放。约定的存放年限小于上述计算所得的,还应备注超出约定的存档年限的收费标准,委托人如在超出约定年限来提取备份的,应当收取档案存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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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其他

遗嘱人需由律所存档并择机宣告和移交遗嘱的,另行收费,价格不应低于见证遗嘱的两倍。

遗嘱人需要由律所执行遗嘱的,特别是有受遗赠人时,情况比较复杂,而律师见证书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则应与遗嘱人进行规划,需要两家无利害关系的律所共同完成此法律事务。




第二部分 文档模板


(注:为方便律师复制粘贴,文档模板内为独立的分级编号)


一、封面设计: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书



(编号:*)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Hubei Yanda Law Firm


二、目录

目录

1、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

2、律师见证书附件:

1)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2)见证遗嘱

3)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存折、结婚证

4)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医院体检报告、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5)承诺书

6)声明书

7)见证过程光盘

8)(可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委托人委托至相关机构查阅到的登记资料。

9)(可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披露的疑问说明。

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附件:

1)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2)遗嘱法律风险告知书

3)授权委托书

4)收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4、律所及律师资质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见证律师(两名)执业证(复印件)

3)摄录律师/实习律师 执业证/实习证(复印件)

5、送达回证/文件收据

6、附页(粘贴处)

1)其他票据

7、仅律所存档项:

1)录像机内存卡(由律所存档,如委托人指定要收藏内存卡的,备份一份由委托人签收,但律所仍需保留内存卡原件)

2)主办律师撰写的备忘录,完整记录见证从案件来源至办理完成过程

3)送达过程摄录音像光盘

4)其他需要存档的过程文件和材料


三、律师见证书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

(正文)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的委托,就A立遗嘱全过程的见证事宜指派本所*、*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律师见证书。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A,男/女,于*年*月*日生,现年*岁,*族,*省*市人,身份证号:*。

二、见证事项、范围

本所律师对A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书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加以见证:

1、A自愿于二〇一九年*月*日在武汉市*区*路*室立《遗嘱》一份。

2、A立遗嘱时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为A的真实意思表示。

3、A在该《遗嘱》上的签名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A亲自所摁。

三、见证过程

二〇一九年*月*日,本所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小型摄像机前往武汉市*区*路*室,为A代书遗嘱并就其所立遗嘱的签署过程进行现场确认:

1、本所律师依法定程序和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与执业规范,向在场的A出示律师执业证,由A作为委托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同时由*律师向在场成员宣读了《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并由见证律师*和*以及A签字,宣读了《遗嘱法律风险告知书》并由A签字。见证律师签署了无利害关系的《声明书》。

2、本所律师对A提供的与本次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和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存折、结婚证、出院记录原件进行了形式要件审查,经核对,A与身份证、社保卡及户口簿载明的信息一致,确认了遗嘱人为A本人。

3、本所律师对A进行立遗嘱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谈话,之后在电脑上制作了《谈话笔录》及依据现场谈话内容在电脑上代书《遗嘱》,随后现场打印纸质版《遗嘱》及《谈话笔录》。A阅读了纸质版《遗嘱》、《谈话笔录》,核对无误后,在《遗嘱》及《谈话笔录》上签名、摁手印。

4、本所律师在征得A同意的情况下,对A口述遗嘱内容并签署依据该内容所立的《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录。

四、遗嘱内容

(复制遗嘱本文,本文略)

五、见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2017-11-21发布版)

六、见证结论

1、见证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A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遗嘱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实暨确认遗嘱人未受他人欺诈、胁迫进行见证。见证律师不对A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

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承担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及相关各方遗嘱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

2、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A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A现场所立遗嘱和由A签署《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依法出具律师见证结论:

A所立《遗嘱》的过程自愿、真实、合法,且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

七、本见证书一式四份,本所留存两份,A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件

1、《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原件

2、《见证遗嘱》 原件

3、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存折、结婚证 复印件

4、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医院体检报告、出院记录 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5、承诺书 原件

6、声明书 原件

7、见证过程光盘 复印件

8、(可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委托人委托至相关机构查阅到的登记资料。

9、(可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披露的疑问说明。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名):

见证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四、见证谈话笔录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时  间:*年*月* 日* 时

地  点:武汉市*区*路*室

谈话人(律师):*、*,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谈话人:A,男,*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身份证号:*

谈话记录人:*

音视频记录人:*。

笔录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出示律师证),就您立遗嘱事宜进行谈话,请您如实回答。

答:好的。

问:您是否同意委托我们为您提供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是否同意现在摄录视频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摄录律师出示律师证)为您进行见证过程视频录制。

答:同意。

问:根据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律师见证工作是根据遗嘱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仅能就律师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实进行证明,这一点您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

问:您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相关的法律风险由您本人及遗嘱受益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中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遗嘱中的受益人无法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利益,您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您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您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只有属于您的部分您才具有处分权,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对应的部分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以上情况您都清楚吗?

答:清楚。

问:我们将对本次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对相关的视听资料进行存档,您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您的姓名、年龄?

答:我叫*,今年*岁。

问:您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您现在或以前有无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如有此病史请告知律师。

答:人老了,但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没有相关病史。

问:您是否识字?

答:读过两年书,能写自己的名字。

问:是否同意由我们替您代书遗嘱内容,经您确认无误后签名?

答:同意。

问:您的家庭成员情况?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

答:有*个女儿,*个儿子……。配偶于*年去世,父母去世了。

问:您现在居住的情况?

答:和*一起居住。

问:本次立遗嘱是否为您的真实意愿?

答:是的。

问:您有没有受到欺诈、胁迫?

答:没有。

问:您以前是否写过遗嘱、由他人帮您代书过遗嘱或公证过遗嘱?多次所立遗嘱间相互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为准,您是否清楚?

答:写过,清楚。

问:您立本遗嘱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撤回,如需变更或撤回,为了确保不产生纠纷,您最好重新立遗嘱,但本遗嘱订立后,您实施与本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也视为对本遗嘱内容的撤回,您清楚吗?

答:清楚。

问:您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是您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您自有的财产及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在丧偶的情况下,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属于您的部分及由死亡配偶继承所得的部分您才具有处分权。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对应的部分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以上情况您都清楚吗?

答:清楚。

问:在您的遗嘱中,将要进行处分的财产大致包括哪些?

答:1、武汉市*区*路小区*栋*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房中属于本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含本人自有份额和从配偶*处继承的份额,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号。2、本人所有的武汉*银行存折存款余额(账号*)……。3、本人去世后国家下发的丧葬费使用后余额。

问:针对以上财产您能提供哪些证明文件?针对本次谈话内容您还可以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房产证、土地证、银行卡、存折、社保卡……。

问:您的上述财产,是否存在设立担保、被查封、被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没有。

问:请问您准备在遗嘱中将财产处分给哪些人?与您的身份关系?与您的关系如何?

答:*给*继承。*给*继承。………………………………。*是我的儿子,*是我的女儿,具体内容以本人所立遗嘱为准。

问: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您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您自行决定。您是打算让*独自继承还是由他们夫妻共同继承?

答:由*和*各自独自继承。不作为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

问: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您是否还有这样的继承人?

答:没有,他们都已经独立生活多年。

问:您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相关的法律风险由您本人及遗嘱受益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中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遗嘱中的受益人无法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利益,您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您是否针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设立居住权等限制权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况将导致您的处分权利瑕疵或无效并最终会影响对应的遗嘱或遗赠效力,您清楚吧?

答:没有,清楚。

问:您有无个人债务?遗嘱或遗赠在将来被实际执行前,所涉及的遗产将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或遗赠进行实际分割,您清楚吧?

答:没有,清楚。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没有。

问:请问上述谈话内容是否出于您的真实意愿?您是否愿意就上述谈话内容中您本人陈述部分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答:是的,自愿的,真实的。

问:现在谈话结束向您宣读谈话笔录,宣读后请您仔细核对谈话笔录纸质文件,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摁手印。我们将根据您实际订立遗嘱的过程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出具律师见证书,您听明白了吧?

答:明白。

(以下无正文)

谈话人(见证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被谈话人(遗嘱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五、代书遗嘱(参考文本)

遗  嘱

遗嘱人姓名:A,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现年*岁,*族,*省*市人,身份证号:*,住址:*,电话:*、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立遗嘱时间:2021年*月*日

立遗嘱地点:武汉市*区*路*室。

代书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见证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见证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摄录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人虽年事已高,但头脑清晰,精神状况良好,为防止本人去世后继承人就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故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本人立此遗嘱是在完全自由、自愿、无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望膝下各子女遵从,勿生争执。(注意: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后事无关的其他内容。)

一、本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状况

1、武汉市*区*路小区*栋*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房中属于本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含本人自有份额和从配偶*处继承的份额,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号。

2、本人所有的武汉*银行存折存款余额(账号*)、武汉*银行存折存款余额(账号*)、汉口*支行存折存款余额(账号*)、中国*银行银行卡余额(卡号:*)、医保卡社保费用余额及存款余额(卡号*)。

3、本人去世后国家下发的丧葬费使用后余额。

4、上述财产共有、抵押等权益限制情况(如有,则说明)。

二、遗嘱人对本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处理意见

以上*财产由*(身份证号*)独自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以上*财产由*(身份证号*)独自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本人前期所立遗嘱予以撤销,本人遗愿以本遗嘱为准。

三、遗嘱执行人(如有则填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最好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如果需要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说明)

以上遗嘱由本人委托律师代书打印后并经我核对无误,特此签名。

(以下无正文)

遗嘱人(签名及手印):

代书律师(签名):

见证律师(签名):

见证律师(签名):

摄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六、委托合同及风险告知书

委托合同

(律师见证遗嘱专用)

编号:【  】

甲方(委托人):姓名A,性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如有则填写),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常住地址:

(委托人为多人的可增加行,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回及生效的条件)

乙方(被委托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企业代码:31420000077003752F

电话:027-88043597

网址:www.hbyanda.com

承办(代书)律师:            手机:执业证号:          

承办(见证)律师:             手机:             执业证号:          

承办(见证)律师:            手机:             执业证号:          

承办(摄录)律师/实习律师:            手机:             证号:          

(代书、摄录律师可以由见证律师兼任)

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用途及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上述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于            日之前,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小写:¥       ,大写           。(样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整)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1)办案费用: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2)第三方费用: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鉴定费、体检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档案存放费:凡存放时间超过五年的,律所另行收取档案存放费,档案存放费按律师费的10%一年另行收取。超过五年到律所提取、调取档案的,按此收费。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乙方及乙方律师仅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核,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

2、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6、发现甲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

7、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律师事务所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与遗嘱相关的重要事实系遗嘱人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遗嘱人,并应通知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八、违约责任:乙方最终以上款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不予见证的,退还一半的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而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退还全部律师费用或者安排重新见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违约的,乙方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裁判机构撤销并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本次律师收费金额的两倍为限。

九、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特别约定:

双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律师见证书》或自行移交给保管人、执行人,乙方存档上述《律师见证书》的时间为五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七、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见证律师及委托人签名)

为保障遗嘱人在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的合法权益,特向遗嘱人及遗嘱见证人递交本告知书。

一、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法律事务。

二、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见证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即使在见证过程中要求遗嘱人提供了相关财产凭证,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核。

四、遗嘱人与见证人都确定:见证人与遗嘱人及其继承人、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五、见证律师不向遗嘱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遗嘱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遗嘱人承担全部后果。

六、遗嘱人应意识到其他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发生争议和冲突的情形,均与参与见证的律所及律师无关。

(以下无正文)

遗嘱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见证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八、遗嘱法律风险告知书

遗嘱法律风险告知书

(立嘱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将立遗嘱有关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宜告知遗嘱人,请在立遗嘱时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您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您个人合法拥有的,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有受欺诈、胁迫的情况请告知律师,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四、您现在或以前有无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或其他脑部疾病,如有此病史请告知律师,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五、请您如实陈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

六、您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您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您自行决定。

八、您立遗嘱(遗赠)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撤回,如变更或撤回,为了确保不产生纠纷,您最好重新立遗嘱,但本遗嘱订立后,您实施与本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也视为对本遗嘱内容的撤回。

九、请您或委托您的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以下无正文)

遗嘱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九、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代书律师姓名:*  单位: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手机:*

见证律师姓名:*  单位: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手机:*

见证律师姓名:*   单位: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手机:*

摄录人姓名:*   单位: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实习律师  手机:*

(代书、摄录律师可以由见证律师兼任)

本人思维清晰,欲订立遗嘱,现委托*律师作为本人遗嘱的代书人,*和*律师作为本人遗嘱的见证人,委托*律师/实习律师为本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可选项)委托*律师至*机关查询/复印*资料,以备制作遗嘱见证书之用。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见证事项完成日止。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名及手印):

委托日:   年   月  日


十、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男/女,于*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本人承诺:

一、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无精神病史、无老年痴呆病史,也无其他影响本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史。

二、本人所立遗嘱的行为纯属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本人未受到过任何欺诈、胁迫。

三、本人聘请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作为本人的遗嘱见证人,该所及见证律师与本人及本人遗嘱所涉财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十一、符合见证人资格《声明书》

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女,民族*,出生于*年*月,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

声明人*(性别男/女,民族*,出生于*年*月,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

声明人*和*在见证*(性别男/女,民族*,出生于*年*月,身份证号码*)订立遗嘱事项中郑重承诺: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嘱所涉财产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二、主办律师备忘录(仅在律所存档卷存放)

备忘录(参考模板)

2019年*月上旬,*通过网络找到我,之前并不认识,他向我咨询他父亲想卖房子但这套房子是父母婚后共同财产,母亲已经去世未留遗嘱,称其父亲想立遗嘱,能不能请我们律所当见证人,我回答立遗嘱需要是你父亲自己的意思表示才行,后他把电话给其父亲接听,其父亲在电话中说他要立遗嘱,想要律所给他见证,我表示要核实相关情况后才决定能不能做。后了解到其最近正在医院住院治疗,我表示需要等身体情况稳定后再做比较稳妥。

2019年*月*日下午*点多,*来电称父亲已经出院,医院出院证明显示其父亲神志清楚,想请我们代书遗嘱并做见证,我仍表示需要核实是否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19年*月*日下午3点多,老人通过*手机向我来电,称其想要我们代书遗嘱并做见证,我询问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他说是的,我说我先来一趟您家里看一下您的证件材料,再看看您,再决定能不能做吧。

2019年*月*日下午四点,我来到武汉市*区*,查询老人的相关证件、财产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医院的出院记录,查询后得知其叫*,19*年*月*日出生,其要处理的财产资料包括*路*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中国*银行存折存款、*银行银行卡、医保卡,出院记录两处显示其“神清”。后与老人交谈,问其对于其财产处分的想法和理由,老人说全部财产包括房产中自有份额及继承份额、银行卡、存折存款余额全部由*继承。交谈中老人精神状态正常,头脑清晰,聊天中能记得自己回武汉的时间、配偶去世的时间、孙子的年纪等事项,我询问他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是否有受胁迫,其回答没有,是自愿的。我表示他的状态可以做遗嘱见证,明天和同事一起来做。

2019年*月*日下午六时左右,我和*、*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打印机前往武汉市*区*,在现场*律师与其交谈确认其遗嘱内容,其表示……由*继承,以前的遗嘱全部作废,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后*律师现场制作谈话笔录,根据谈话内容代书遗嘱,并现场打印,交由老人确认后签字、摁手印。同时,老人在现场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并支付律师费*元现金。

2019年*月*日早上*点半,我和*律师将制作好的律师见证书(随光盘)送至*处,并再次宣读其遗嘱内容,询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回答是的,并在签收页签字、摁手印。

(以下无正文)

备案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三、送达回证(文件收据)

送达回证(文件收据)

今收到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提交的文件,详情见下表: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大写)

原件/复制件


1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第*号(*遗嘱见证)

贰本

□原件/□复制件


2

律师费收费发票(编号:*)

壹张

□原件/□复制件


3

见证光盘

贰张

□原件/□复制件



_

以下无内容


□原件/□复制件



_


□原件/□复制件


1、填不满的格子删除或填写“无内容”,不够填的,可增加格子或增加页码

2、大写样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整

收到文件人签名:              手机:            

收到文件人身份证号:              

提交文件人签名:              手机:            

提交文件人身份证号:              

收到时间:      年    


完成图.jpg

完成图


第三部分  参考文献


一、《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 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 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 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 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 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 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2017-11-21发布版

(网址: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1961 )

节录如下:

第三节 律师遗嘱见证

第18条 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 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18.2 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但为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建议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说明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谈话笔录应当存档,作为律师见证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19条 律师见证书的制作程序

建议律师在做遗嘱见证业务时,考虑采取如下见证书制作程序:

(1)律师向委托人介绍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听取委托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基本情况。

(2)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3)律师应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4)律师应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清单、财产权属证明等文件。

(5)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律师可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6)如果对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疑问的,律师可请遗嘱人或其亲属出具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7)遗嘱人与两名律师均在场时,由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或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或由律师代书遗嘱。

(8)遗嘱订立完毕后,律师应询问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9)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10)按委托合同约定,见证书交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保存,同时律师事务所将见证书及委托业务档案归档保存。

第20条 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第21条 律师遗嘱见证书的内容

律师遗嘱见证书可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首部。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如订立的是自书遗嘱,要有遗嘱人签字及日期的书面遗嘱。如订立的是录音遗嘱,则应保存视听电子资料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如订立的是口头遗嘱,则代理律师应在见证书中记录遗嘱人所立口头遗嘱的内容。

(3)见证条款或见证文书。见证律师应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见证时间。

(4)附项。附项中可对见证律师、遗嘱人需补充说明的内容予以列明。

第22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三、《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四、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节录)

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


(全文完)


对于本文的修订意见请发至:

hbyanda@126.com


作者:沈峰、王娟、吴婉君

编辑:程芳

核稿:沈哲宇

责编: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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